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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與內地律所12月起可在滬合夥聯營
【發佈日期】2018-10-11 21:52:31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據新華社消息,上海市司法局近日發佈了《關於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本市開展合夥聯營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將於今年12月1日正式實施。該實施辦法共6章39條,結合上海實際,對港澳律所與內地律所合夥聯營的聯營條件、聯營程序、聯營規則、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實施辦法規定,在聯營條件方面,要求設立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各方出資額最低為500萬元人民幣,聯營的香港、澳門一方的律師事務所,其單獨或合計出資的比例不得低於30%且不得高於49%;聯營律師事務所各方派駐律師的數量合計不得少於10人,負責人應當在內地律師事務所的派駐律師中產生,但應得到其他各方認可。
在聯營各方的業務範圍方面,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以本所名義統一受理業務。屬於內地法律事務的,由內地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律師辦理;屬於香港或澳門法律事務的,由香港或澳門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律師辦理;既涉及內地法律適用又涉及香港、澳門法律適用的法律事務,由各方派駐律師按各自執業範圍分工協作辦理;涉及外國法律適用的法律事務,特別是涉及國際條約、國際慣例適用的法律事務,由各方派駐律師合作辦理。
在監督管理方面,明確上海市司法局對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進行監督和管理,上海市律師協會對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行業管理。上海市司法局將參照《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對聯營律師事務所進行年度檢查考核;聯營律師事務所各方派駐律師在上海市律師協會的指導下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
據悉,港澳與內地律所合夥聯營自2014年起在廣東多地開始試點。此次上海出台的辦法取消了對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試點的數量限制,并明確要求聯營律師事務所應當以團體會員身份加入上海市律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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