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議員蘇嘉豪就立法會去年12月中止其議員職務的議決提出司法上訴,在今年4月被中級法院駁回後,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主理法官利馬10日作出批示,因出現訴訟嗣後無用情況,宣告訴訟程序消滅。
立法會去年12月議決中止當時被控加重違令罪的蘇嘉豪的議員職務,以令訴訟程序繼續。相關案件在5月底宣判,初級法院改判蘇嘉豪非法集會及示威罪成,判處120日罰金。判決在7月3日轉為確定,蘇嘉豪即日恢復履行議員職務。
利馬在裁判書中作出批示指,當被上訴的行政行為被廢止,且該廢止具有追溯效力,而又沒有對情況作出新的規範時,便因嗣後出現進行訴訟屬不可能或無用的情況而導致訴訟程序消滅。由於蘇嘉豪已恢復履行議員職務,且在被中止職務期間仍繼續收取其每月薪俸,符合嗣後無用情況。
至於蘇嘉豪在上訴中提出被剝奪投票權,利馬認為要由立法會評價,但上訴案是否失效只能由他判斷。利馬並指出,在涉案期間,沒有任何一次立法會全會的投票是靠某名議員的一票去決定其結果是通過還是否決的。而全會議決涉及的法律已生效,必須衡量有可能存在的瑕疵與保障公共利益之間的重要性,由於涉案期間,蘇嘉豪的投票與否不具有決定性,或有的瑕疵若存在也應視為已被補正,綜上所述,宣告訴訟程序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