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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居住證與個稅新規定無關
賀:內地澳人繳稅不變
【發佈日期】2018-09-11 00:22:41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合資格的港澳台居民由本月起可申領內地居住證,享有多項內地居民待遇,惟內地個人所得稅新規定,居住滿183日即有交稅義務,有意見憂慮澳門在內地工作或面臨“雙重徵稅”。身兼全國人大常委的賀一誠指出,澳門居民申領內地居住證與相關稅收新規定並無牽連,國家與特區有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只要將個稅新規關於居民和非居民的定義加在協定中,問題就可解決,呼籲居民毋須擔心。

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月底通過《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引入被稱為“全球稅”的“稅務居民”概念,確定明年1月1日起,任何人在內地居住滿183天,即有交稅義務,在境內及境外的收入均需按內地稅制評稅或納稅。適逢內地由本月起實施港澳台人士申領內地居住證,兩者的對象涉及在內地有居所、且居住內地半年的境外人士,有意見憂慮將來長居內地的澳人或面臨“雙重徵稅”。
賀一誠表示,關注到外界對相關問題的憂慮,自己在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和第二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時,已全部閱讀草案內容,與港澳台居民申領內地居住證並無牽連。他稱,已收到國家財政部部長委派的司長來電,非常清楚地說明不會對澳門居民有影響,保證不會有任何變更。
賀一誠續指,2003年特區與國家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已清楚列明,澳人的薪資、收入、物業等4項所得不屬於內地徵稅範圍。自己正制作相關書面報告,稍後將提交予行政長官,相信特區有關部門只要按照2003年與國家所簽署的內地與澳門特區雙重避免徵稅及有關漏稅、避稅協議的協定,加入內地個稅新規新增居民與非居民的定義,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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