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將在10月立法會復會後邀請政府代表列席討論。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有委員不認同被判刑人不繳付的法律援助律師費,要用公帑墊付;亦有委員對此表示認同並希望增設費用追溯力。
黃顯輝總結會議表示,有委員關注辯護人的報酬問題,因為按照訴訟法的規定,一旦展開訴訟刑事上的程序,若被告自己不聘請律師,政府會強制性地指派一名法定辯護人,協助被告進行辯護。在澳門回歸之前和回歸初期,律師們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如果被告不支付有關費用,一直以來都是用公帑墊付。但是之後有法官就認為沒有法律依據表明要用公帑墊付法援律師費。即使被判罪者不支付法庭做出規定的相關費用給律師,也不應該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墊付。所以律師公會針對這些情況,對法案做出修改建議。有個別議員也提及,過去幾年中也出現不少法援律師被拖欠法援律師費的情況,雖然涉及的費用數額不高,他們也希望新的法案里能增設費用追溯力,讓法援律師追回被拖欠的律師費。
為確保實行兩級審理的制度,法案建議除涉及行政長官的訴訟外,將終審法院現有的管轄權轉交中級法院,這樣,終審法院日後便可審理對中級法院裁判的上訴。對於修法建議涉及行政長官的刑事案件,共犯同樣由終審法院審理,黃顯輝稱,仍有不少委員關注涉案共犯原本享有的上訴權被剝削,認為這樣與立法精神不相符。
而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公開收集意見期今日屆滿,黃顯輝稱,委員會至昨日只收到 1份意見,將會在10月立法會復會後邀請政府代表列席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