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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少澤冀斟酌的士違規刑事化
【發佈日期】2018-08-02 01:00:51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本澳的士行業亂象叢生、遏而不止,因現行法律罰則太輕,違規司機往往繳付罰款便可了事,坊間不少意見認為除修法加強罰則之餘,亦可採取刑事手段打擊的士違規行為。日前檢察院對一名涉嫌禁錮乘客及濫收車資之的士司機控以“不法價格罪”起訴,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認為,的士違規刑事化值得斟酌和思考,因行政違法導致刑事化需要更深層次的理解,並指以司法手段解決問題是最重成本的解決方法,希望繼續以行政違法的角度處理的士違規行為。

治安警日前公佈的一宗的士違規案件揭露,一名30歲姓陳的士司機,早前在關閘接載一家五口的內地遊客前往路氹城某酒店,抵達目的地後要求加收400“茶錢”,索要不果竟將乘客反鎖車門及車窗,其被控以禁錮罪移送檢察院偵辦。刑庭法官裁定姓陳司機觸犯“脅迫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及“不法價格罪”等罪名表證成立,對其採取中止駕駛的士等多項強制措施。
黃少澤昨日出席公開活動被問及檢察院對案件的處理方法時表示,警方沒有控告涉案司機“不法價格罪”,相關罪名是由檢察院提出。當局認為的士違規是屬於行政違法,不屬刑事犯罪。而“不法價格罪”主要是針對經濟活動當中的“黑店”,屬於不同的範疇,日後亦不會提出以這一罪名控告濫收車資之的士司機。
“不法價格罪”源自第6/96/M號《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刑罰為最高3年徒刑或科處不少於120日的罰金,較行政違法的處罰嚴厲。黃少澤稱,當局尊重司法機關的決定,但的士違規刑事化值得斟酌和思考,因為行政違法導致刑事化,可能需從更深層次理解。即使刑事化都只屬於輕型犯罪,故以司法手段解決問題是最重成本的解決方法,希望從行政違法角度處理的士違規行為,而立法會小組現時審議中的《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亦主張以行政違法角度處理的士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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