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細則性審議《融資租賃公司制度》法案。對於法案建議融資租賃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至少要有 1名具有擔任職務的成員居住於澳門,委員會質疑有關成員是否必須居住在澳門,以及如何定義“居住”,希望政府清晰規定,完善條文。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融資租賃公司制度》法案,會議討論了法案第9條至14條的內容。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第9條第2款“特別登記不影響融資租賃公司依法須承擔的其他登記義務”中,其他登記義務是指商業登記和財產登記,委員會關注其他登記制度是否有優化。政府回應稱,因為現時澳門無船舶相關法律,所以現草擬船舶登記法,會爭取短期內把有關草案交予行政會討論。
陳澤武指出,法案第12條建議,如未預先取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核準,住所在澳門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接受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該機構的主要出資,或一次或多次的行為中接受將該出資以等同或超過資本或表決權10%的比例增加。但如銀行合併或上市公司股權變動等不可能預先取得核準者,則不受此限制,不過須自該出資取得之日起一個月之內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他表示,法案第14條建議,融資租賃公司行政管理機關須至少有一名成員具有擔任職務的適當能力、資格及經驗,且居住於澳門。委員會質疑有關人員是否必須居住於澳門,以及如何定義“居住”。政府回應稱,有關成員不一定是本澳居民,但必須獲得合法的居留許可,周一至周五應在澳居住(出差除外),以便在金管局的恆常監管中方便及時聯繫。若在法案中寫明至少居住183日,擔心會牽連其他法律,同時會令有關人員僅住183日,政府表示會研究如何完善條文。
陳澤武希望下周的兩次會議能完成法案的審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