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紙日期:2024年04月25日   星期四
 
 
 
首頁» 新的士規章不設被動式放蛇 稽查休班遇糾紛僅可任證人
  分享給朋友  |   www.digg.com www.technorati.com www.yahoo.com www.twitter.com www.facebook.com www.reddit.com del.icio.us www.stumbleupon.com www.google.com www.furl.netm
 
新的士規章不設被動式放蛇 稽查休班遇糾紛僅可任證人
【發佈日期】2018-08-01 00:19:10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對於《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中關於公共當局權力的條文,政府強調不會透過有關條文設立“被動式放蛇”制度,交通局監察人員及治安警在執法時必然能被識別,休班期間若成為的士糾紛受害人也無權開罰單,只能報案成為證人,但可以要求涉事當事人留在現場,待其他執法人員到場處理。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俗稱新《的士規章》),完成審議法案中的有關公共當局、補充責任、簡要證言表及扣押車輛等條文。主席黃顯輝表示,委員會爭取在之後兩次會議完成審議餘下條文。針對“公共當局”條文第一款建議“交通事務局的監察人員及治安警察局的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均具有公共當局的權力”,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稱,不會透過該條文設立“被動式放蛇”制度,這並非政府的立法原意。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穿著軍裝或佩戴工作證,休班期間若遇上的士糾紛成為受害人,不具有開罰單的權力,一般只能作為“證人”。對於該條文第2款的表述指“為獲得本法律的保護,上款所指的人員在成為本法律所定行政違法行為的受侵害對象時,視為公共當局”的用意,政府解釋是賦予休班的治安警及交通局監察人員,仍有當局權力。例如遇到爭拗時,可要求涉事當事人留在現場,待其他執法人員到場處理。
有傳媒問及,為何不是所有受害人都有權要求涉事司機留在現場,待其他執法人員到場處理?法案賦予小部分人特權是否合理?黃顯輝稱,有委員認為有關條文有問題,亦有委員認為上述條文無設立必要,政府同意研究有關條文並作出優化。
對於法案建議的士違規可被扣押車輛的條文,黃顯輝稱,有委員提出的士是屬於私有財產,但基於公共利益若涉及違規應被扣押。不過,車主在車輛扣押期間失去了車輛的支配權,意味著未能確保私人財產權得到尊重,政府需思考如何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同時,委員亦關注該條文中沒有寫明採取何種程序扣押,被扣押車輛的車主有無聽證權,針對扣押能否提起聲明異議或訴願,以及扣押的期限等,政府表示會深入研究條文。
此外,法案建議,若的士司機違規不繳付罰款,准照持有人有補充責任替其支付,委員會特別關注如何操作。政府代表解釋,若的士司機違規後又被確定身份,則不會對准照持有人提起行政程序。
我的名字:   驗證碼:
已有評論0更多»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時事新聞網保持中立。
 
 
廣告服務   |    關於我們   
網址:www.macautimes.cc 地址:澳門新口岸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1樓
電話:2842 1999(總機) 8798 1983 / 8798 1984(廣告部) 傳真:2842 1333
電郵:macautimes@hotmail.com 社長:楊達夫
版權屬于澳門時報所有. Copyright 2022 macautimes all rights reserved
技術支持:澳門天心電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