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細則性審議《融資租賃公司制度》法案。委員會希望政府在法案中清晰表達金融管理局批准融資租賃公司從事的活動,政府代表回應稱將完善相關行文。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細則性審議《融資租賃公司制度》法案,會議討論了法案1至6條的內容。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關於法案第2條第2款“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是指獲許可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或融資租賃公司全資擁有的金融機構,其目的為單純持有和管理單項融資項目。委員會不清楚項目子公司的定義是什么,是否單純持有可以不管理?陳澤武引述政府回應稱,單純持有必須管理,譬如現在租一台機器回來,除了租機器以外是否還要管理合同,所以單純持有必須要加上管理;融資租賃子公司的成立目的是單純持有和管理單項融資租賃項目,若租賃合同所載的資產要租給另一對象,就要成立另一間子公司。
對於法案第3條第6款“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活動”,委員會對其他活動具體指什么產生疑惑,希望政府表述清楚,政府回應稱會優化行文。
對於法案第5條第2項中行政命令內訂融資租賃公司須遵守的特定條件,有議員提出特定條件未列明其內容,是否會造成申請者申請不到。政府回應稱,特定條件在金融法律體體系里都有表述,一般4個月左右都有答復。此外,第3項“許可申請應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出,該局可就申請卷宗的組成文件及程序發出指引”,委員會認為其中的指引表述不清,是否會造成申請人不知道如何申請?政府回應稱,相關指引在金融管理局的網上有詳細的申請流程,申請者在網上申請時就會看到詳情資料。
陳澤武表示,法案還有20多條未討論,最少還要與政府進行兩、三次會議,而且此法案需同《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一同表決,時間緊,因此對於是否能在今個會期內完成不樂觀,但會盡力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