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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殘疾人士稅優法獲通過
【發佈日期】2018-07-13 01:19:36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聘用殘疾人士的稅務優惠》法案昨日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凡符合法律規定獲得稅務優惠條件的僱主,聘用每名殘疾僱員可獲最高澳門幣5000元的所得補充稅或職業稅稅款扣減。有議員憂慮聘用不同殘疾程度人士都獲同一稅務扣減金額,會令僱主只傾向於聘用輕度殘疾人士。財政局局長容光亮表示,有關殘疾程度與其工作能力無必然關係,不適宜藉不同工資級別來劃分扣減優惠金額來使僱主多聘用殘疾人士,如果分級或會出現歧視有關殘疾人士工作能力的負面效果。

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及表決《聘用殘疾人士的稅務優惠》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等官員列席會議。在會議上,雖然多數議員支持法案,但亦有議員憂慮聘用不同殘疾程度人士都獲同一稅務扣減金額,會令僱主只傾向聘用輕度殘疾人士。
列席會議的財政局局長容光亮表示,根據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和免費衛生護理服務制度,所作的殘疾分級主要按殘疾人士殘疾程度,比如視力、聽力、語言、肢體、智力等作出分級,其目的是作為發放不同金額殘疾津貼作出區分,因此有關殘疾分級與其工作能力無必然關係,不能作為判斷殘疾人士在整體工作表現及能力的指標。
容光亮以霍金為例,患有重度聽力殘疾的人士仍可勝任涉及體力的工作,其工作能力及表現亦不一定比常人低,因此若以分級制方式提供稅務優惠金額,或出現歧視有關殘疾人士工作能力的負面效果。另外,有意見認為可按照殘疾人士獲得工資作出分級,這個建議亦是不可行的,因為工資高低同樣不能反映殘疾人士的實際工作能力,造成工資多寡有很多原因,譬如多勞多得、職位、工種等。另外,亦有殘疾人士寧願選擇較少的工作量並收取較低工資,反映出與其實際工作能力無關,所以工資高低不能完全反映殘疾人士的工作能力與表現,因此亦不適宜藉不同工資級別來劃分扣減優惠金額來使僱主多聘用殘疾人士。
最後法案獲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議員李振宇、梁安琪和宋碧琪發表表決聲明,希望當局為殘疾人士提供更多就業培訓和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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