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討論《司法組織綱要法》修改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是次修法涉及8部法律,非常復雜和專業,委員會一致認為,在聽取法官委員會、檢察官委員會、律師公會專業意見的同時,還應該聽取更多法律人士及社會人士的意見,因此會從即日起至8月9日,進行為期一個月收集意見。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細則性審議《修改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對於法案建議修改法官的兼任制度,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委員會一致認同立法精神,透過兼任制度,有助於提高司法效率,減少案件積壓。但“針無兩頭利”,因本澳設有不同的專門法庭,因此委員會關注法院和法官的專業性。
對於法案14條1款“法官委員會可命令任何法官以兼任方式,包括在多於一個分庭、法庭或法院擔任職務”,黃顯輝表示,委員會從文字上想向政府了解清楚,法官兼任制度是指同一審法官之間的兼任,還是可以跳級或降級兼任?此外,上述條文中的“在多於一個分庭、法庭或法院擔任職務”,是不是指可以在兩個或三個法庭去兼任。
他表示,委員會關注到,關於兼任工作,基於一審法院,中級法院工作需要,透過法官委員會命令任何法官去做兼任工作,而現法案第66條第2款“檢察長可指定另一名司法官以代任或兼任方式履行職務”,委員會想請政府解釋為何有所不同。
至於法案提及檢察院司法官有權以兼任制度,按代任或兼任的時間收取附加報酬,有委員提出,公職人員的額外報酬上限,是按局長薪俸的25%計算,政府會否考慮按最高級司法官薪俸的25%,作為兼任報酬的“封頂線”?
黃顯輝表示,法案在技術性和法律上都復雜和專業,委員會會盡力做好相關工作,盡量在8月15日之前完成審議,並提交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