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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地下商場“洗太平地”
公安冚非法“斨錢”檔
【發佈日期】2018-05-13 23:26:11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每年數以千萬人次計遊客、大量外僱及澳門居民進出拱北口岸,其地下商場一直是“斨錢”者的必爭之地。偌小的門店多以商行、貿易行、服裝店、手機鋪等為幌,實質暗下經營“地下錢莊”非法“斨錢”活動。昨日中午,珠海公安展開雷霆行動,出動逾百名警員在拱北地下商場“洗太平地”,幾十家非法兌換店的大量店員被公安扣上手銬、戴上黑頭套連同錢物帶返公安局調查。

拱北口岸分局郭警官告訴本報記者,由於近期發生多宗群眾在口岸地下商場兌換外幣時被盜竊及詐騙,拱北口岸公安分局經過前期偵查,於昨日上午組織警力在口岸地下商場及周邊區域開展統一行動,打擊以兌換外幣為名實施偷盜詐騙等犯罪活動。

據珠海公安有關負責人介紹,受珠海毗鄰澳門特殊地緣等因素的影響,雖然相關職能部門經常開展打擊處理,但“地下錢莊”以及口岸地區不法商鋪與過境旅客進行非法外匯交易的情況屢禁不止,其中可能暗藏洗黑錢活動,由此滋生的各種犯罪現象也層出不窮,影響了珠海的金融秩序和城市形象。為整治亂象,打擊各種犯罪活動,維護金融秩序,警方經佈署後昨日採取大規模行動。

珠海市長期存在著外匯黑市交易及“地下錢莊”活動,跨境資金流動異常活躍,流動方式多樣,反洗錢工作任務艱巨。相關人士認為,這種情況主要成因有三:一是珠海市毗鄰港澳,地理位置特殊,遊客眾多,匯兌業務需求量較大,再者澳門博彩業有其特殊性,不乏犯罪分子選擇珠海作為向澳門轉移資金的通道,其中可能存在洗黑錢等犯罪活動。二是非法匯兌有一定的差價,市民因此不願到銀行去兌換外匯。三是非法兌換相對便利。一個非法兌換者告訴記者,由於週末銀行不營業,他們的“炒匯”生意會好一些。而在內地銀行一次兌換超過5000美元的外匯就要辦相關手續,比較繁瑣。

“地下錢莊”的社會危害很嚴重,表現在影響國家對國際收支統計的準確性,衝擊金融市場秩序;影響合法金融機構正常業務的開展;減少國家稅收,造成外匯流失等。同時,它為各種犯罪贓款提供了洗黑錢的管道,助長了貪污、走私、販毒、騙稅、侵吞國有資產等犯罪行為。

 

內地非法兌換可判刑

【本報訊】非法兌換外幣將面臨不僅有不可預知的風險,而且是一種“逃匯”的違法行為。根據內地《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安機關可立案,按照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內地《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凡涉及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若涉及未經批准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批准經營結匯、售匯業務以外的其他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若是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港澳換錢 必須有牌

【本報訊】銀行之外,在港澳經營貨幣兌換店,必須依法申請獲得牌照。按照香港法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任何欲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的人士必須向海關關長申領牌照。關長負責執行金錢服務經營者(前稱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的發牌制度,以及監督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在客户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責任方面和其他發牌規定的合規情況。

法律明確任何人在香港經營貨幣兌換或匯款服務,無論是以店舖、網上、辦公室、家居或其他形式經營,都必須向關長申請牌照,無牌經營貨幣兌換或匯款服務是違法的,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

申請者(或其任何合夥人/董事/最終擁有人)必須是沒有曾被裁定犯香港法律第615章第30(4)條詳列的罪行、或非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同時該用作經營金錢服務的特定處所必須是關長認為適合的處所。而為方便客戶證實與其交易的找換商確實持有牌照,海關方面提供電子版和紙質登記冊免費供公眾查閱。

香港法律還規定,找換店必須向顧客提供交易單據、設置匯率告示牌等。兌換交易單據上必須包含交易時間、幣種、兌換額度、匯率、交易日期和找換商地址電話等信息在內的所有資料;此外有關單據還必須字跡清晰一式兩份,並就每一種貨幣發出一份獨立交易單據。若持牌找換商違反上述法律,可被罰款港幣5,000及監禁6個月。

“斨錢”由來

將鈔票打散成零錢時,廣東話會叫做“唱錢”,又有用“暢錢”;英文Exchange money,也有用Change money,不乏有人一直討論其中的學問。

“唱錢”“唱”,係有正寫,寫作“斨”。所有字書都解釋“斨”為“方銎斧”。 乜嘢係“方銎斧”?“銎”係斧頭上插柄窿。古時,橢圓形銎孔斧頭,叫“斧”;方形銎孔斧頭,叫“斨”,分工非常細緻。 

“斨”,本讀“嗆”,原本係“斧頭”名詞,但因佢用嚟“砍銀”,遂變成動詞。 《廣州語本字》有“斨銀”一條目:“斨者,分整為散也;斨銀者,以斧分之也”。古時銀兩,要用斧頭砍劈打散,所以,“斨錢”又叫“打散”。 久而久之,廣東話將兌換不同貨幣也稱之為“唱錢”。

中文入邊素有“唱票”、“唱收”、“唱名”等詞彙。意思係“大聲讀出票數、銀碼、人名”等,以示公正、用於選舉點票、銀紙找續、輪籌等候之場合。因此有人說粵語中“唱錢”係異國銀紙兌換之時、商賈為表公平、公正、公開,高聲“唱讀銀碼”之意。例如“1000蚊港紙,‘唱’807蚊人民幣”云云。

地下錢莊“斨錢”港男險丟200萬

【本報訊】現時大量非法找換店往往抓住人們“貪便宜、圖方便”的心理開展“生意”,但必須正視的問題是,近年有大量刑事犯罪都是圍繞“換錢黨”發生的,居民在這些非法店舖兌錢除了要面對被騙的可能之外,更要承擔很大的額外風險。

據早前報道,今年4月18日,一家香港兌換公司職員就在本澳遭遇打劫,險些損失近二百萬港元。據司警消息,一名男子受香港兌換公司委託,來澳與“客人”換錢。當日下午,職員到皇朝區某食店與兩名“客人”交易,對方要求將二百萬港元換成人民幣,又要求將錢匯到內地指定銀行帳戶。其中一名男子出示一張假身份證。

職員不虞有詐,按指示將167萬4千元人民幣匯到內地指定銀行帳戶後,兩名男子即借抽煙為由離開食店,職員覺可疑尾隨。期間,兩名男子迅速登上一輛早已停泊路旁之電召的士,職員衝入的士車廂阻止兩人離開。此時,另外三名男同黨出現,強行將職員拉落車。有關人等即分頭坐的士或徒步逃走。

男職員不甘損失窮追,至柏嘉街帝景苑附近遇到途經的司警車,即向司警求助。司警加入追截,成功在美高梅酒店的士上落客區拘捕三名涉案本地及內地男子。同晚10時,司警在黑沙環一住宅單位拘捕一名涉案本地男子。

約一小時後,在路氹某賭場門外再拘捕兩名準備乘的士離開的涉案本地男子,當場在他們身上搜獲13萬港元贓款,又在其中一名男疑犯家中的私家車內搜獲48萬港元贓款,在一個貴賓廳帳戶起獲134萬港元贓款。

司警將六人落案控以相當巨額詐騙、犯罪集團、行使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以及非法再入境罪名,移送檢察院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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