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好多有出租房屋或舖位的業主,最怕的就是遇到“租霸”,因為一旦遇到“租霸”問題,分分鐘會困擾業主數年時間,嚴重損害業主的利益。“租霸”問題一直影響著本地租務市場的健康發展,令到一些業主寧願將多餘的房屋空置亦不出租,亦使不少地產經紀減少做租賃業務生意。在今年二月生效的《新租務法》當中,引入了“租約強制驗筆跡”制度,目的就是當出現租務糾紛時候,可以大大縮短有關訴訟時間。但是,有意見指出,在處理“租霸”問題方面,當局其實還有許多其它可以完善的地方。
在我平日所接觸到不少租務糾紛的個案當中,發現有很多“租霸”個案,同時是存在著租客欠繳租金的情況,導致業主不但未能收回單位或舖位,連租金也收不到,非常困擾。針對這種連帶著欠租問題的“租霸”問題,有意見認為,政府可以透過優化現時《民事訴訟法典》,在“勒遷之訴”的程序中加入規定,倘租客在應訴答辯之前“不存放租金”的話,法院就可立即作出勒遷令,這樣將加大解決“租霸”個案的力度及提升處理效率。
另外,據了解,《民事訴訟法典》其實早已定出了一套簡易訴訟程序制度,主要適用一些涉案金額低於5萬元的輕微民事案件,平均審理時間亦只有42日。相比較而言,現時出租人遇到“租霸”情形提起“勒遷之訴”,時間至少需要半年以上,十分漫長。因此亦有意見希望上述簡易訴訟的適用範圍能覆蓋到“勒遷之訴”上面,而政府早前也表示正在考慮吸納這一建議,惟至今未有下文,令市民感到十分焦慮。
就目前“租霸”個案中存在著大量連帶欠租問題的“租霸”情形,我認為,當局應適時優化《民事訴訟法典》,考慮在現有的“勒遷之訴”程序中,引入有關若租戶在應訴答辯之前不存放租金,法院就可立即作出勒遷令的規定,從而能夠提高打擊“租霸”的效率。另外,針對“租霸”糾紛中申請勒遷程序繁瑣的問題,當局亦應就“勒遷之訴”設立簡單快捷的特別制度方面,加快推動相關研究,擴大簡易訴訟的適用範圍來加以解決“租霸”問題。
立法會議員 施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