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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小組關注的士上落客規定
【發佈日期】2018-05-10 21:53:54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的士制度法案,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會對條文中關於上落客的應遵規定及補充責任等內容存在疑問,有待提案人作出解釋。

立法會三常會昨日細則性審議《輕型出租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第24至30條,條文是關於上落客的應遵規定、監察及處罰、通報及互聯、合作義務、補充責任等內容。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會對法案24條“建議的士上落客應遵規定由補充法規訂定,若違反應遵規定者將科澳門幣3000元罰款”存在不少疑問,到底處罰對象是的士司機、乘客抑或的士准照持有人,而上落客應遵規定的含義是指的士司機不在指定的上落客地點上落客,抑或其他情況?所謂應遵規定是什麼?
對於法案第29條建議“准照持有人應對其的士司機作出的行政違法行為負上補充責任”,黃顯輝表示,委員會不清楚所指的補充責任是什麼,且由於有別於連帶責任,准照持有人在什麼情況下要為其的士司機作出的行政違法行為負上責任,程序上如何處理,希望政府明晰。亦有議員關注,法案在一般性表決時,提案人參考《道路交通法》第85條第5款 “車輛所有人必須對行政違法行為人應繳的罰款負補充責任” 規定,該條文是否與上述規定的立法原意吻合。
另外,委員會亦關注第25條監察及處罰和26條公共當局的內容,條文涉及一旦違法者不依期繳交罰款,將承擔間接法律後果,是否會影響的士司機駕照續期,或的士准照續期等。同時,當交通局人員或治安警員執行職務期間受侵害時,相關人士是否會受到更嚴重處罰。
黃顯輝預計委員會下周三將審議完餘下條文,之後會與政府代表會面,討論法案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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