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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省新政改革民辦教育
【發佈日期】2018-05-08 20:43:47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廣東省政府日前公佈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廣東省民辦教育改革發展作出了全面部署。

鼓勵社會興辦教育
據介紹,《實施意見》全面貫徹《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稱《若干意見》)的精神。在框架結構、有關條目要點上和《若干意見》基本上相互對應,但對於國務院文件中已經非常明確的,一般不作簡單的重複;對其中有待明確的,作進一步細化,重在落地實施。
《實施意見》共分為八個板塊,分別為:總體要求;加強党對民辦學校的領導;實施分類管理;創新辦學體制;加大政策支持;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教育品質;提升管理服務水準。明確了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具體措施,對於完善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措施,落實分類管理改革,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提高辦學品質,加強管理服務等都作了規定。特別是,《實施意見》把“實施分類管理”作為一個板塊明確獨立出來,對落實分類管理、健全退出機制、做好現有學校的過渡等都作了規定。《實施意見》23條內容當中,還明確把建立平穩過渡機制、保障舉辦者權益等內容單獨成條,突出了確保民辦教育平穩發展,充分體現了對於舉辦者的利益保護,體現了對民辦教育的支持。
提前公示規管收費
據介紹,《實施意見》還指出,將按照市場化改革方向擴大民辦學校收費自主權。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收費,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視相關改革進程及市場競爭程度適時放開;其餘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民辦學校可以按學期或學年收費,收費項目、標準和方式應在招生報名開始前不少於30天向社會公示,不得在公示項目和標準之外收取其他費用。
《實施意見》的內容明確了民辦學校的收費市場導向,並將除義務教育民辦學校之外的收費全部放開,而義務教育原則上則有政府定價;而對於義務教育,省內各地可視相關改革進程及市場競爭程度適時放開。此外,更要求民辦學校的收費行為,應當規範及做好公開、公示等工作,藉以杜絕亂收費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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