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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重新編排使用守則 攝錄內容受個資法規範
個資辦:“鷹眼”僅用於輔助執法
【發佈日期】2018-03-14 00:26:02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澳時訊】本澳警方從今日開始將投入試用100部俗稱“鷹眼”的警員隨身攝錄機,因須顧及個人資料的保護,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已建議治安警重新編排使用守則,明確隨身攝錄機只可用於輔助執法,在用於監督和檢討警員執法過程時,只限於警員在執法過程受到威脅或對抗。個資辦表示,現時沒有發現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有關正當性條件及適度原則的規定,就資料當事人的權利、個人資料處理的安全措施及資料保存期方面亦基本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今開始試用開機前須示意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在去年底在立法會大會上已預告,今年第一季會在執勤警員身上試用隨身攝錄機,他在日前出席活動時確認,本周四將投入使用100部警員隨身攝錄機,首階段將由警區及特別巡邏組的警員試用,視乎情況再決定會否為其他部門購置。黃司指出,隨身攝錄機主要是警員輔助執法,提高處理及調查案件效率,警員在有需要時才會開啟攝錄機,事前亦會示意,當局亦會因應執行情況,為相關使用指引作檢討和修改。
治安警察局早前公佈隨身攝錄機使用守則,指當出現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及安寧的事件;人身、私人或公共財產受侵害之情況;警方執法受阻或對抗事件三種情況時,可使用隨身攝錄機執法。守則詳細規範警務人員使用設備的目的、前提條件、應採取的措施(如使用前要清晰提醒現場人士才開始錄影,緊急情況除外)、處理資料的程序及保密措施,以確保警方合理合法地使用設備,資料之使用及存取符合個人資料保密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
警員執法受威脅對抗可用
由於隨身攝錄機的使用涉及個人資料的保護,多間傳媒就此向個資辦作出查詢。個資辦回應指,治安警察局於2016年及於2017年先後兩次就隨身攝錄機的事宜向個資辦諮詢一般意見,並特製作了《關於治安警察局前線警員配置隨身攝錄機執勤的使用守則中個人資料處理的事宜》的意見書。而就治安警察局所提供的隨身攝錄機使用守則,個資辦經分析後,建議治安警重新編排使用設備的目的,明確隨身攝錄機只可用於輔助執法,即隨身攝錄機所攝錄到的影像或聲音,屬於個人資料,對其處理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監督及檢討警務人員執法過程,且僅可以用於警務人員執法過程受到威脅或對抗時的情況。
個資辦同時表示,現時並沒有發現治安警提供的使用守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有關正當性條件及適度原則的規定,就資料當事人的權利、個人資料處理的安全措施及資料保存期方面亦基本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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