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權屬惹爭拗
親兄妹對簿公堂
【澳時訊】兩名加起來逾百歲的親兄妹,因為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屋權屬問題發生糾紛,並對簿公堂。珠海香洲法院近日對案件進行判決,確認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歸哥哥,妹妹及其丈夫需協助將涉案房產過戶至哥哥名下。
哥嫂買樓妹簽合同
王先生和妻子在2008年一起相中了珠海前山某社區的一個套間,並以其女兒小琳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支付了兩萬元定金。王先生與開發商協商,首期款為成交總樓價的30%,餘款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
由於王先生的老闆通過現金發放工資,他沒有固定的銀行收入流水賬單,加上小琳當時還是在校學生,根據相關規定,他們一家三口均不具備申請到銀行的按揭貸款的條件。為此,王先生找到有穩定工作的妹妹王女士,以她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以便向銀行申請貸款。
2008年11月,王女士作為買受人,與珠海某房地產商簽署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從銀行貸得款項25萬元。
2014年,王先生要求王女士將房子過戶至他名下,遭到拒絕,遂向香洲法院提起訴訟。
上訴被駁維持原判
王先生表示,房子交付後,花費了20萬元裝修房屋,並繳納了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他還出示了一份有王女士簽名、落款時間為2011年8月27日的《聲明》,內容有“房子歸哥哥王大哥和嫂子謝XX所有。經濟上與我們沒有牽連。”
王女士辯稱,2008年自己有買房的想法,同年11月,與開發商簽訂了正式的購房合同,支付了首期款。對於《聲明》,王女士表示是在喝酒後,神智不清的情況下簽訂的。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涉案房產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王女士和開發商簽署的,以王女士名義出具購房發票、辦理涉案房產納稅、過戶等手續,且涉案房子登記在王女士名下。但是,《聲明》載明,王女士確認涉案房產歸王先生所有,購房款由王先生及其妻子歸還。王女士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該《聲明》是在意識不清醒的情況下簽署的,不能否認《聲明》的效力。
另外,王先生向房產公司支付定金兩萬元,其餘首期房款則由王女士支付,但王先生於2010年8月4日已向王女士轉賬支付她代付的購房首期款8萬元,並以現金或者轉賬方式償還房產的銀行貸款。因此,香洲法院認定,王先生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和實際使用人,判決確認涉案房子的所有人為王大哥。據悉,一審判決後王女士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 陳貝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