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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月檢控168宗車不讓人
【發佈日期】2018-02-09 00:21:06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首月檢控168宗車不讓人

【澳時訊】治安警近日聯同交通局到林茂海邊大馬路,開展呼籲行人和駕駛者互相禮讓的宣傳行動,向途人派發宣傳小冊子,並現場對相關的違規行為作出檢控。

根據警方資料,去年檢控行人違規過馬路1,150宗、檢控駕駛者人行橫道不讓先1,677宗;2018年首月檢控駕駛者人行橫道不讓先168宗、檢控行人違規過馬路有64宗。

根據規定,行人在50公呎內有過路設施而不使用,可科處罰款300元;駕駛者不讓行人先行,首次可科處罰金600元至2500元,累犯則為1200元至5000元及禁止駕駛兩個月至六個月。交通廳及交通局呼籲,行人應使用行人橫道或行人天橋,在安全情況下過馬路,以及在過馬路時切勿使用手提電話;駕駛者應時刻保持安全車速及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在接近行人橫道(斑馬線)或交處時應減速停車,禮讓行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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