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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蘇刑案再度押後審訊
【發佈日期】2018-01-17 00:44:30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澳時訊】議員蘇嘉豪涉及的刑事案件再度押後審訊。由於蘇嘉豪月初已就立法會中止其議員職務的議決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並申請中止議決效力的保全程序,昨日上午初級法院開庭審理其涉及的案件時,主理法官指出為避免本案的程序無效,決定待中院對上訴作出判決後,再擇日審理案件。
立法會在去年12月決議中止蘇嘉豪的議員職務後,初級法院最終定出於昨日上午就其刑事案進行庭審,大批傳媒及市民在初級法院守候及旁聽。然而,庭審開始前,主理法官張穎彤就首先質問蘇嘉豪的辯護律師何睿智(葡藉),指根據法例,法院要審理案件,先要立法會暫停蘇嘉豪的議員職務,但蘇在本月4日已向中級法院就立法會的決定提出保存程序,即有機會恢復職務,質疑律師為何不告知該法庭。何睿智承認無考慮周全,並向法官致歉,又解釋急於提出申請,是鑑於有關中止職務議決的上訴期限至本月底就結束。
初院:為免不當執行
檢察官認為,若聆訊繼續,將需承擔一定風險,基於訴訟的正當性,請求法庭考慮押後;蘇嘉豪一方的律師同意檢察官的觀點。最終張法官作出批示,指考慮到中院未有裁決之前,若初院繼續進行審訊,按《行政訴訟法典》第126條及第127條規定,有關審訊或會被視為因不當執行而產生瑕疵,並且考慮到刑事審判連續進行的原則,且要避免初院的審判會被視為無效,為穩妥起見,案件將順延至中院作出判決後再擇日審訊。
蘇嘉豪在庭審結束離開法院時,被傳媒追問律師團體是否出現失誤,會否中止向中級法院的申請等,他未有即時作出回應。不過,蘇嘉豪其後發聲明指,根據他和案件相關人士對《議員章程》的理解,只要案件的庭審在中級法院針對保全程序的決定作出前完成,則無論保全程序獲批准與否,案件審理仍可如常進行。
蘇嘉豪及另一名被告鄭明軒於2016年一次組織遊行示威期間,被警方控以觸犯加重違令罪。
(記者 吳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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