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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續論社屋法 彈性調整申請資格
配偶資產擬納入家團
【發佈日期】2018-01-17 00:34:45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澳時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在社屋申請資格方面,法案將配偶收入和資產納入家團計算範圍,並收緊家團申請資格,擬將不得擁有本澳住宅物業的時間限制由現時的3年提高至5年;同時亦因應現實情況放寬部分人士申請資格,現時已申請經屋或利息補貼的家團內所有成員都不可再申請社屋,新修訂的社屋法則建議,除經屋取得人或四厘利息補貼取得者外,其家團成員滿足條件亦可申請社屋。
澳時記者 唐文艷
 
配偶資產納入家團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繼續審議《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及房屋局局長山禮度等政府代表出席會議。主席何潤生會後介紹,會議主要討論社屋申請要件,其中明確家團成員的配偶必須載於同一申請表內,配偶非為澳門居民的不視為家團成員,但不論採用何種婚姻財產制計算家團每月總收入和總資產淨值時仍須包括配偶的收入及資產。何潤生表示,無論從家庭倫理或人權角度而言,委員會都認同配偶應納入家團成員中。
現時社屋法規定家團內任一成員及配偶,提交申請表日起前3年內至簽訂租賃合同當日,不得擁有本澳住宅物業。新修訂的法案則將時間收緊為5年,即建議在提交申請表之日起的前5年,不得為或不曾為澳門居住用途樓宇或獨立單位的所有人或預約買受人,或私產土地所有人或承批人。
另外,法案亦建議將被房屋局解除租賃合同、發出勒令搬遷命令及在獲取公屋及補助時作假欺騙被取消申請的家團的成員,由2年內禁止申請社屋改為3年。
議員冀設“補底”條文
何潤生又表示,以往家庭申請經屋時,會把子女加入家團成員內,但子女日後成家立室後,則不能申請社屋,惹起社會關注。修訂的社屋法法案則建議放寬申請條件,除經屋取得人外,其家團成員可在經屋交付使用起十年後,脫離家團申請社屋。
另外,法案還建議曾受惠“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貸款之補貼”(俗稱“四厘利息補貼”)或“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除了取得補貼者外,其家團成員可申請社屋。
何潤生補充,考慮到經屋取得人或置業利息補貼取得者,日後或遇到家庭突變、重病等,出現反貧情況,委員會建議政府在第九條例外情況設有“補底”條文,幫助這些有需要的人士亦可申請社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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