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時訊】正在修改的《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將社屋申請要件中的年齡限制由18歲提高至23歲。昨日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與政府討論時有爭議,且未達成共識。政府指提高年齡限制基於合理利用有限資源方面考慮,而委員會則認為不符合邏輯,一般18歲即有行為能力。有年輕人對此表示不忿,認為法律賦予青年同等權利,不應被剝奪。澳時記者 唐文艷
年齡劃定涉嫌歧視
立法會一常會昨續與政府代表開會討論修改社屋法,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房屋局局長山禮度出席會議。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法案申請要件的第三款擬規定必須由家團中一名年滿23歲且在澳門居留至少7年並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家團成員提出,委員會與政府在申請要件中提高年齡限制討論激烈。
委員會有議員指出,年齡限制為23歲不符合邏輯,一般年滿18周歲即具備行為能力,為何不可申請社屋?質疑一刀切對18至22歲的居民不公平不合理,有歧視嫌疑,又認為防止資源濫用可透過其他條款限制。且比較香港、內地及葡萄牙等地,申請社屋年齡限制均為18歲,引入計分制度,以家團為核心,隨著年齡增加,分數亦增加。
為保資源杜絕濫用
何潤生轉述政府意見指,將年齡限制由18歲提升至23歲,希望有限的資源能夠得到合理的利用,杜絕濫用。另一方面,放寬申請年齡限制,亦會令公帑支出增加。法案希望透過第9條例外情況,解決18至22歲經濟薄弱居民的住屋需求。
委員會還希望政府釐清居留至少7年的清晰定義,是連續居住滿7年,還是申請之前居住滿7年抑或其他,政府表示會再研究。另外,委員會還認為條文中“身份證”字眼不需要寫明,政府持開放態度。
何潤生還解釋,法案諮詢文本中的年齡限制更高為25歲,提交的文本為23歲,委員會要求政府提供更多資訊解釋年齡限定,如過往18至22歲年齡段申請社屋數量等。羅立文會後亦表示,政府與委員會就年齡限制問題未達成共識,雙方均表明自己的立場及態度,下次開會繼續討論法案其他條文內容,之後再討論回該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