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務法》在立法會通過時,社會有不少聲音指出,租務法保障租客,卻未能回應“租霸”問題,希望本澳像香港一樣,設立專門“租務法庭”處理租務糾紛。由於《租務法》屬於民法典的一部分,只規定租賃關係,租務糾紛的解決應該由民事訴訟法處理,法庭的設立則是由《司法組織綱要法》處理。因此,當時《租務法》未能對相關訴求作出回應。在立法、司法及學術界的再三催促下,《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修改終於有了一些眉目。根據新聞媒體的報道,特區政府相關部門已經擬就了修改文本。
雖然傳統上澳門初級法院按照民事和刑事,將所有民事案件平均分配給三個民事庭,但近年來也已經有了專門化的趨勢,在2013年設立了勞動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這個作法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根據基本法第85條第1款,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法庭。設立專門法庭符合司法運作的趨勢,可令法官所負責審判的案件更專一化,並使法官透過專門處理特定案件累積審判經驗,使處理案件裁判時可更快更好更有效率。
香港土地審裁處的前身即為租務審裁處,早在1974年已經設立,土地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業主收回樓宇管有權,也有權作出繳納租金的命令,處置租客遺留的任何財物,及就違反租賃的條件作出支付損害賠償的命令。審裁處處理租務糾紛,包括收回單位,通常需時三至四個月,這對比澳門動輒一兩年的訴訟周期,效率著實提高不少。
法庭專門化是司法發展的大方向,與澳門法律同源的葡萄牙,則走的更遠,在國家司法行政總局下,設立了一個專門處理租務的機構BNA(國家租務專門庭),實現了電子化、表格化,程序的快捷化。澳門這次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修法,有必要正視社會對於盡快解決租務糾紛的訴求,增加“租務法庭”。
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