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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被告案發未滿21歲 港「佔中」案押後判刑
【發佈日期】2017-12-07 23:45:18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部分被告案發未滿21歲

港「佔中」案押後判刑 

【澳時綜合訊】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等20人違反禁制令,阻撓旺角清場,被控藐視法庭罪成,高院昨日處理黃之鋒、岑敖暉等16名被告的判刑。由於辯方希望向法官再呈案例和理據,闡釋16歲至21歲被告的判刑考量,法官同意押後判刑,待控辯雙方呈書面理據討論後,再定判刑日子。

案件開庭時,辯方律師為各被告求情。代表黃之鋒等人的大狀駱應淦稱,黃之鋒因公民廣場案已被判囚6個月,希望法庭在處理黃之鋒本案的判刑時,能考慮刑期的整體性。

法官陳慶偉指出,部分被告因本案被捕時年齡不足21歲,除非法庭認為其他的判刑都不適合,否則不應判處一名21歲以下的被告監禁。對此,法官向陪審團表示,目前是否應該考慮即時監禁以外的判刑。並同意辯方押後判刑,等待控辯雙方呈書面證據。

’本案共有20名被告,16名於昨日出庭,其中7名認罪,另外9名經審訊後裁定罪成。而4名同案早前認罪的被告:張啟昕(31歲)、馬寶鈞(23歲)、黃麗蘊(21歲)及楊浩華(32歲)已於上周判刑,各被判緩刑一年及罰款一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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