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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 “老賴”判囚6個月
【發佈日期】2017-12-07 23:44:49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拒不執行判決 “老賴”判囚6個月

【澳時訊】珠海有市民罔顧司法權威,沒有依法履行法院判決,日前被法院判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事緣2012年3月,被告人楊某與廣東某飼料有限公司(下稱飼料公司)簽訂了飼料銷售合同,約定楊某作為飼料公司的經銷商,銷售蝦料。合同簽訂後,飼料公司按約定向楊某供應飼料,但楊某僅支付了部分貨款,仍拖欠剩餘貨款48,311元。2014年4月,飼料公司將楊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後依法作出判決,判決楊某向飼料公司支付貨款48,311元及違約金。

判決生效後,楊某未履行支付義務。2014年10月,飼料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員多次要求楊某到法院協商解決問題,但楊某一直不予理會,也拒絕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2016年1月,執行員前往楊某的飼料店,要求其到法院與飼料公司協商。楊某被法警強制帶上警車後,其妻子堵住警車不讓帶走,並召集眾多親戚、村民攔阻執行,致使執行員無法執行公務。

2016年7月,法院向市公安局斗門分局移送相關資料,要求依法追究楊某的刑事責任。今年8月9日,公安民警將楊某抓獲。8月14日,楊某的兒子將所欠的所有款項交至法院帳戶,並取得了飼料公司的諒解。

10月12日,斗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被告人楊某當庭認罪。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楊某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對執行人員進行圍攻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情節嚴重,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考慮到楊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當庭認罪,已履行完畢全部付款義務且得到對方諒解的量刑情節,最終判決被告人楊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斗門法院表示,今年以來該院重點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被執行人予以刑事打擊。日前,該院已並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案件共計13人,截至目前被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兩人,有一人仍在審理中。(記者 陳貝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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