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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基本法》是否允市政機構民選委員
陳司:解釋權歸人大常委會
【發佈日期】2017-11-23 00:38:18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澳時訊】繼日前有議員試圖與陳司辯論非政權市政機構問題後,昨日再有議員追問陳司,認為非政權市政機構民選諮詢委員與《基本法》並不抵觸,不過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對於《基本法》是否允許非政權市政機構建立民選諮詢組織,其解釋權並不在本澳,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

基本法理解存差異
議員蘇嘉豪昨日在會上強調,從來沒有人爭取將非政權市政機構變成二級地方政權,市民只是希望機構內設立民選的諮詢組織。陳司回應時就堅持一貫說法,指《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已清楚說明,市政機構既然要受政府委託,應當受政府監管。不過蘇嘉豪於會上重申,認為有關市政機構的建立應從《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及據第九十六條“市政機構的職權和組成由法律規定進行整體審視。陳司其後回應,可能大家對《基本法》各有不同看法,但指出最終能決定《基本法》條文的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
頻繁政改不利發展
此外,蘇嘉豪和議員區錦新又批評,行政長官應該要為他當年提出在任內推行政制發展的承諾“找數。對此陳司回應,上一次政制改革於2012年實施,施行時間尚短;而頻繁的政改並不利社會發展,故認為先要鞏固現時的成果,才能跟進分析。
而對於政府至今尚未公佈有關第三方學術機構評估的資料,被議員批評有黑箱作業之嫌,陳司就指現時未具條件公佈,要等待政府完成收集各部門的績效評估指標和加權指數並加入機制後才可以。
(記者 吳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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