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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現金出入境 新法下月生效
超12萬未申報將罰款
【發佈日期】2017-10-19 00:08:16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澳時訊】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新措施將於11月1日起生效。凡攜帶總值澳門幣12萬元或以上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之出入境人士,須向澳門海關申報,一旦觸犯法例,可罰款澳門幣一千至五十萬元;海關又強調,除非認為資金或涉及不法活動,否則即使觸犯法例亦不會沒收資金。

無礙合法資金流動
昨日澳門海關聯同金融情報辦公室就上述新措施舉行講解會,多個政府部門、商會、客運業界、旅遊及酒店業界、會展業界和貨運業界派代表出席。海關代表在會上重申,新措施是為配合預防及打擊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制度之實施並不影響合法資金流動。隨著制度將於下月生效,海關又聯絡了船務及航空兩個客運單位,在本澳碼頭和機場就新措施多加宣傳。
入境申報出境抽查
澳門海關行動管理廳廳長鄭健聰介紹,制度只規範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不包括黃金及其他貴重金屬、寶石和賭場籌碼;若果攜帶的是外幣,則以申報當日的兌換率為準。需要申報的人士若進入澳門境內,在填寫申報書後主動向海關通報,並選擇紅色通道通關;若果是出境人士,當被海關關員查問時才要申報義務。他又提醒,需要申報人士可預先在海關網頁下載並填寫申報書,讓出入境更便捷。
判斷犯法海關追責
有與會者問海關要如何判斷出入境人士所攜帶的資金涉不法活動,因而決定是否沒收資金;亦有人關注若違法者是未成年人又要如何處置。鄭健聰回應,海關和司警兩部門有制定相應指標作判斷,但就不便向外多加透露。至於觸犯法例的若是未成年人,海關亦會向其父母及監護人追究法律責任。
被問到若果觸犯法例的是短期逗留澳門的旅客,恐怕等旅客已離開,海關仍未完成相關行政程序,又如何向旅客追究法律責任。鄭健聰回應,即使最終未能向旅客追討罰款,亦會有其他相應法例規管旅客,包括在旅客繳清罰款前禁止其再入境澳門。
(記者 吳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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