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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法》及非全職工作制再諮詢
勞方:權益保障被削弱
【發佈日期】2017-10-15 23:11:17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澳時訊】在前日舉行的“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及“制定非全職工作制度”第二場公開諮詢上,無論是對於勞工法修訂中“引入選定部分強制性假日的機制”還是非全職工作制度,議員李靜儀均提出了異議。她認為,勞資雙方通過書面協議選定3日強制性假日改為公眾假日享受是一種倒退;而非全職工作者原本受《基本法》保障,現單獨制定法律反而削弱了他們的保障,更是離譜。她對當局的兩個修法構思都不予完全認同。

新文本損勞動者福利
李靜儀認為,當局對非全職工作的構思將原本部分非全職工作者的保障一同刪去,從法律上說,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第五條規定所有僱員都應有解僱報償、產假權利等,故她指不能歧視短工;另一方面,勞工法是最低保障線,意思是說在法律的基礎上,全澳的僱傭關係可以遵守、亦可以優於,但決不能低於。非全職工作制度受特別法規管,這不代表其對短工僱員的保障可以變得“特別差”。
斥“十揀三”是倒退
此外,李靜儀更斥“十揀三”是一個倒退。考慮到現時本澳就業人口趨於國際化,且考慮到鄰近地區的法定假日制度,也設有類似於選定部分法定假日的規定,勞工局構思引入選定部分強制性假日的機制,規定勞資雙方得以書面協議,選定其中3日強制性假日於公眾假日享受,而相關的公眾假日按《勞工法》的強制性假日處理;至於被代替的強制性假日則視為正常工作日,僱員如在當日提供工作,僱主無須給予其額外的報酬或補休。
勞工局期望透過引入以上機制,可配合現時就業人口國際化的情況,讓來自不同民族或文化背景的僱員可與僱主協商,選擇將部分法定假日該與公眾假日休假,同時亦可有利於企業的營運及人力資源調配。
李靜儀認為,原有強制性假期的選定有其特殊意義,“十揀三”有一種亂來的感覺,已經扭曲了原本的放假初衷,也影響了享受完整假期的權利。
 
 
 
資方:靈活界定兼職時數

 【澳時訊】為配合未來產業發展與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勞工事務局構思設置一套靈活性、協商性、可操作性的非全職工作制度。就該制度的構思,出席諮詢會的勞資兩方人士分別發表了各自的見解。

勞方意見認為,僱員處於弱勢,協商機制不具操作性;而資方人士認為,對於微企來說,每四周不超過72小時為非全職工作的概念不可取。勞工局重申,72小時是構思,具體界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微企傾向協商解決
有代表勞方的意見指,勞方處於弱勢,資方處於強勢,在所謂協商之下,勞方根本沒有議價條件。
對此,經營一間微企的鄧小姐認為,自己與僱員之間的協商不具問題,且對於僱員較少的小企業來說,協商是解決勞資分歧的常用方法。她的公司屬於會展業,很多時候需要高時薪聘請人。她認為,“72小時”的界定對僱主來說“十分嚴重”,皆因不時會出現超過該時數的兼職,而一旦超過,是否變成全職處理?她希望時數界定能調整得更具靈活性。
會展業提出新界定
當日在場的澳門會展業協會理事長何海明更提出不同的時數界定方式。他指出,會展有淡季和旺季之分,每年的三、四、五月和九、十、十一月是旺季,而旺季聘請非全職人員即兼職時薪較高,有的時薪比全職人員高一倍,這已綜合考慮假期、福利的因素。因此,對於當局制定非全職工作制定,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他表示十分讚同。
何海明建議採用三個月、半年和一年的時數界定,即三個月不超過234小時;半年不超過468小時;全年不超過936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18小時,這樣或能照顧到行業的發展需求。(記者 梁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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