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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產品保障全無 內地校園周邊銷售
“香口膠”變霹靂火牛 電人玩具成新“凶器”
【發佈日期】2017-07-19 02:32:20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澳時訊】有關“牙籤弩”危險性的討論尚未去遠,而最近一種電人玩具又在內地的學校之中逐漸風行。據記者實地走訪發現,此類帶電產品的外包裝上雖寫有電人的英文字樣,卻並未標注商品名,廠名廠址和生產日期等標誌。有測試顯示,某款電人玩具瞬間放出的電壓可超過600伏特。而這樣一款危險的玩具,眼下卻在珠海學校周邊的士多店裡賣得火熱,坊間對此紛紛表示擔憂,此類玩具會否被夾帶流入本澳?
澳時記者 陳貝子 林里
 
據了解,這些玩具通常以朱古力、簽字筆、魔方、口香糖、玩具手槍等形式出現,電人的方式讓人防不勝防,且威力還不小,譬如魔方形狀的玩具,只要一扭瞬間就有觸電的感覺,讓人感覺“全身發麻”。這樣的玩具究竟有多危險?記者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調查。
上架一年銷路暢旺
昨日下午,記者走訪了吉大區域的幾間中小學校,以及附近的文具店和士多店。由於正值暑假,有一部分文具店關門,但是在部分開門營業的店舖中有半數的店家正在銷售這類“電人玩具”。這些“電人玩具”的價格不貴,多在10元(人民幣,下同)左右,且種類繁多,從朱古力、口香糖、魔方到玩具掛飾,具有一定的迷惑性。
在吉蓮小學附近,開著幾家文具店。在其中兩家文具店,記者看到有1元的“整人巧克力”、8元的“電人口香糖”,還有15元的“麻將掛飾”。據店主介紹,這種電人玩具的銷量不錯,已經賣了一年多了。“附近的學生都來買,很好賣的,就剩下這幾個了,現在放暑假了才沒去進貨。”有店主還演示了如何使用“電人口香糖”,他告訴記者:“小孩子玩這個玩具是不會有危險的,電一下子就沒了,只是有點麻麻的感覺。”另一位店家則向記者透露,自己也沒嘗試過這些帶電的玩具,所以不清楚“威力”到底有多大。不過,從銷售情況來看,這些帶電玩具因為比較新穎,另外價格也不貴,所以頗受歡迎。
在採訪中,一名小學五年級的楊姓小朋友告訴記者,以前有同學拿著附近文具店買的“電人玩具”在班上電人,“上學期的時候,我被電過好幾次,現在沒那麼容易中招了。”
電壓遠超安全規定
記者在小店購買了兩個電人玩具,發現其外包裝上都沒有標注產品的生產廠家及相關資訊,只有一個所謂的慎重警告,標示著“此產品帶有驚奇物品,有高血壓或膽小者不得打開包裝,以免造成恐慌情緒”。另一個產品則用英文標註了產品具有一定危險性,不要讓50歲以上及14歲以下的人觸碰,以免發生危險。
據了解,依照行業規定,人體安全電壓為36伏特,安全電流為10mA。由於兒童的身體發育還不完全,接觸到高於36伏特電壓的刺激,對心理、身體的健康都很不利。而經專業人士實驗測試,一款類似口香糖的電人玩具最高可產生120伏電壓,遠遠超過國內規定的人體安全電壓36伏。雖然這種短暫的直流電不會致命,但足以讓人麻痹。
有專家表示,電擊對人體的危害程度,主要取決於通過人體電流的大小和通電時間長短。電流強度越大,時間越長,致命危險越大。另外,對不同人的影響也不一樣,對一般人沒有影響的電擊,若是遇到老弱病殘,比如心臟病患者和嬰兒等,就會變得相當危險。
 
 
 
陳德勝:本澳未見電人玩具 警惕水客夾帶入境
【澳時訊】早前內地“牙籤弩”傷人風波未平,近期又出現新危害性電人玩具。民建聯副主席陳德勝昨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暫時尚未在澳門市面發現類似“牙籤弩”、“電人公仔”等危險玩具,不過鄰近地區不斷出現此類玩具,當局以及學生家長、老師都應當高度重視。
早前,央視曾曝光被製成圓珠筆、口香糖、手槍、魔方等樣式的電人玩具,在接觸人時可瞬間釋放高達600多伏的電壓。昨日,本報記者在珠海多間學校周邊亦發現類似電人玩具,令人擔憂珠澳兩地臨近,本澳是否亦會受到危險玩具“入侵”。陳德勝表示,目前本澳暫未發現有類似危險玩具在市面上售賣,但這些危險玩具體積小、隱蔽性強,從珠海帶至澳門非常容易,不能排除有水客或個人私帶入境。
陳德勝續稱,如今社會雙職家庭增多,父母都忙於工作,對子女的照顧時間相應減少。幾百伏的電壓足以讓小朋友受傷或產生不良反應,若不能辨別這些電人玩具的危險性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早前內地發生“牙籤弩”射盲他人的個案,司警亦曾呼籲學校禁止學生攜帶這種小型武器進入校園,且提醒違規使用危險玩具傷人,可能觸犯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罪,後果非常嚴重。他認為,政府與警方目前雖有一定的預防工作,但仍有必要對玩具銷售商、學校、家長等繼續進行相關宣傳,一旦發現有疑似情況要相互溝通、通報。(記者 張銳)
 
 
 
三無玩具校園惹禍
舉證不力責任難追
【澳時訊】面對“電人玩具”的潛在危險,一旦在學校引發事故,其法律責任又應由誰來承擔?廣東嘉駿律師事務所的黃琨展律師告訴記者,“電人玩具”和““牙籤弩””一樣,一般都是無生產許可證、無廠家、無地址的“三無產品”,從法律的角度上都屬於是違法生產。
如果在中小學校校園裡發生了電人玩具傷人事故,由於學生大多數都是未成年人,無法辨別該產品的危險性,如果因為誤傷他人,相應的責任必須要其監護人承擔,加害方學生家長作為監護人由於教育和監管不到位,應承擔部分民事賠償責任。學校方面,如果發現這種危險物品而沒有盡責及時制止造成人身傷害的話,學校也必須對受害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重要的一點是,發生傷人事故後,如果能找到生產廠家的情況下,廠家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則必須承擔刑事責任。此外,銷售電人玩具的商家,銷售無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對電人玩具造成的傷害也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同樣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因為此類玩具沒有正規的進貨來源與購買發票,沒能舉證證明學生從何處購買此類危險玩具,那么傷人的責任最終只能由監護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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