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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安法重新確定七個危害國安罪名
【發佈日期】2025-08-01 02:17:18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特區政府在2009年制定並實施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的憲制性責任,對本澳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起到了重要促進作用。

為應對日趨複雜的總體國家安全形勢,積極貫徹中央“總體國家安全觀”,持續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憲制責任,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特區政府之後對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作出修改。
修改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第8/2023號法律《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於2023年5月30日起生效。是次修法是澳門特區健全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一項重要舉措,在完善刑法規定方面,重新確定了七個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包括“叛國”罪、“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教唆或支持叛亂”罪、“煽動叛亂”罪、“侵犯國家秘密”罪、“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其中,“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名規定處罰與境外敵對勢力建立聯繫,作出或共同作出的下列行為:(1)非法擾亂國家中央政權機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2)操控、破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選舉;(3)對國家或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4)籍任何非法方式引發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的仇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此外, 進一步界定了“聯繫”的情形,除原有第2/2009號法律第七條所指情形外,亦包括主動向境外敵對勢力提出請求、與之串通,以及受其指使或任何形式支持的情形。
修改後的《維護國家安全法》還處罰除“教唆或支持叛亂罪”以外危害國家安全故意犯罪的預備行為,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改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或團體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引入故意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其預備行為不得緩刑、再犯不予假釋,以及延長界定累犯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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