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分析及討論《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總結時表示,政府提交的新法案文本基本沒有太大問題,待政府再作修改後提交最終文本,應該可簽署意見書,送交立法會大會排期審議,政府建議法案自9月1日起生效。
樓宇滲漏水問題長期以來因“入屋難”、“檢測難”無法得到有效解決,為此,特區政府草擬《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冀透過設立必要仲裁制度處理有關爭議。
法案建議強制四種滲漏水爭議必須進行必要仲裁,包括:(一)入屋檢查;(二)進行防止滲漏水的維修工程;(三)就滲漏水所造成的財產損害作出賠償;(四)在第一及二項所指情況下,因申請人進行的不當檢查或工程所造成的財產損害作出賠償。政府冀透過滲漏水的必要仲裁制度,加快滲漏水入屋難、檢查難的處理效率。
李靜儀表示,政府認為若法案通過後,仍有部分程序需配合,因此法案建議自9月1日起生效。委員會促請政府未來法案通過後仍應持續關注法案的執行落實,為相關人員提供更多培訓處理個案,委員會亦會繼續關注政府如何更適當地輔助、指引、協助居民解決滲漏水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