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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為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制核心法律
修改國安法 細則性通過
【發佈日期】2023-05-19 01:03:02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大會昨日下午細則性表決通過《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修法通過後, 《維護國家安全法》將由目前的單行刑法,提升定位成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制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從而讓特區政府據以進一步提升統籌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能力,全面預防和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有效防範和遏制外來干涉,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確保澳門社會持續繁榮穩定。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修改“分裂國家”罪,建議有關犯罪改為可藉任何非法手段作出,不僅限於目前的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修訂為“顛覆國家政權”罪,並將“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的罪狀修訂為針對國家根本制度或國家中央政權機關的推翻或破壞行為,或針對有關機關行使職能的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行為;修改“竊取國家機密”罪,建議該條第一款規定的竊取、刺探或收買國家秘密行為改按危險犯論處,相關刑罰改處1年至5年徒刑,同時增補不具該條第四款所指身份者非法公開國家機密或使不獲許可的人接觸國家機密的情況,亦予相同處罰,同時為配合特區的保密制度立法工作,該罪實際包含了竊密、洩密和相關間諜活動,並將“國家機密”的表述一律改為“國家秘密”,罪名則改為更合適的“侵犯國家秘密” ;修改“煽動叛亂”罪,建議將煽動他人參與旨在危及或損害國家內部或對外安全利益騷亂的行為納入該罪範圍。

法案並建議引入“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將教唆、幫助、協助或資助他人實施“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行為獨立成罪,毋須取決於該罪是否實施,以回應相關教唆或支持行為的嚴重性和社會可譴責性;引入“與澳門特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以取代現行法律第七條“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同時,法案亦建議引入三項預防性措施,分別為 “情報通訊截取”、“臨時限制離境”及“提供活動資料”措施。在臨時限制離境措施中,根據法案“第十二——P條”和第“十二——Q條”,政府建議有關措施只能由法官採用而非行政許可,涉嫌人因措施留澳的法定最長期限為5天,期間無需交出旅遊證件﹔“法案第十二——R條”指出,措施的目的僅限於搜證和防止涉嫌人逃走,如某涉嫌人因受合法或非法的臨時限制離境措施所約束而權利受損,其有權聲請獲得金錢補償或賠償,尚可針對措施提出上訴。

此外,法案還建議引入故意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其預備行為不得緩刑、屢犯不予假釋,以及延長界定累犯的規定。

負責細則性審議法案的立法會議員及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引介時指出,現行《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至今10多年,期間國家安全形勢不斷變化,傳統國家安全觀已發展為總體國家安全觀,而各種新犯罪模式的潛在威脅不容忽視,為此有必要適時檢討及完善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以更周全的設計防患未然。委員會認同法案修改的建議,達到提升該法律為澳門特區全面預防和懲處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有效防範和遏止外來干預,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確保澳門社會持續繁榮穩定。

法案各條文經逐一表決,僅耗時25分鐘便悉數通過,列席會議的32位議員均投下贊成票,法案最終順利獲細則性通過,將自公佈翌日生效。表決期間,議員林宇滔關注在不知情之下接觸到國家機密文件會否觸犯法例,列席會議的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解釋,國家秘密的定義將由另一項法案《保守國家秘密法》規範,而犯罪懲治與一般刑法基本規則一樣,除職務犯罪中的過失犯罪外,其他全屬故意犯罪,即在知悉接觸的資料屬國家秘密下才會構成犯罪,若不知悉則不屬故意犯罪。

法案細則性表決通過後,多名議員先後發表表決聲明支持修法,促請當局全方位、多渠道、深入展開國家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加深社會對維護國家安全重要性的認識,使居民自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責任,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和本澳社會長治久安。而議員林宇滔發表表決聲明則期望當局做好普法,讓公眾清晰理解法律條文,避免有人藉此“做文章”或引起不必要的猜測和誤解,同時促請當局日後執法嚴格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特別是確保批評和監督政府施政的自由和權利不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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