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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結婚假聘用擬最高處八年徒刑
【發佈日期】2021-03-03 00:30:17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澳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表示,會上主要討論“假結婚”及修改“有組織犯罪法”的條文,目前委員會已完成法案的首階段審議工作,將盡快列出問題清單交予政府,以聽取當局對相關問題的解釋。
針對法案中第77條“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條文規定,以使他人或本人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作為決定性動機而虛偽締結婚姻、事實婚、收養或訂立勞動合同(即假結婚、假收養、假聘用),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局辦理相關申請手續者,處2年至8年徒刑。而法案第75條“關於身份的虛假聲明”中規定,當有人為取得居留權或逗留許可而作出關於身份、婚姻狀況等虛假聲明,最高卻只被處罰3年徒刑。黃顯輝指出,有議員質疑上述兩條條文所保障的法益接近,為何 假結婚、假收養及假聘用的刑罰更嚴重,希望當局能說明立法理據。
另外,法案第101條“有組織犯罪法”條文,建議將假結婚、假收養、假聘用等行為納入有組織犯罪的規範當中,委員會關注為何不將法案提及的其他刑事違法行為,例如聘請黑工納入犯罪構成要件,希望提案人說明修改有關條文的用意。
根據傳媒向治安警出入境管制廳查詢的資料,去年當局共接獲 10宗市民舉報的假結婚案件,但由於案件正處於司法上訴而未能開展遺送程序,去年暫未有內地居民因假結婚而被遺返。而身份證明局提供的數據顯示,近 5年因假結婚被定罪而須註銷身分證的個案共有 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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