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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等3人認罪還柙候判
【發佈日期】2020-11-24 06:10:00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去年“6•21”有人包圍香港警察總部,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和成員周庭被控煽動未經批准集結等罪。黃之鋒昨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煽惑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共2罪,林朗彥亦承認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周庭則早前已承認煽惑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共2罪。裁判官當天表明不會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押後至12月2日判刑,期間3人均須即時還柙。

3名被告依次為黃之鋒(24歲)、林朗彥(26歲)及周庭(23歲)。周庭早前承認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黃之鋒及林朗彥則否認控罪。

案件原訂11月23日開審,惟黃之鋒在開審前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共2罪,林朗彥亦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此外,黃之鋒早前另被控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昨日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案情指,2019年6月21日上午,有示威者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外聚集。及至近11時,有示威者到夏愨道堵路,3名涉案被告與約400名示威者於夏愨道聚集,黃及林用擴音器呼籲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其後3名被告與示威者步行前往警總,沿途黃及林高叫口號。

示威者到達警總西翼車輛出入口處時,黃再次呼籲包圍警總,又指出警總有兩個出入口,呼籲示威者分工合作。及至11時27分,黃及周到達軍器廠街,黃其後站於較高位置,要求示威者向警方表達不滿,並呼籲現場示威者叫更多人前來,黃及後又拒絕判談專家,並要求警務處長回應及打開警總出入口。

黃之鋒於去年8月30日被捕,警方檢取其手機,發現他曾於6月20日向他人發訊息,提及6月21日包圍警總的事宜。

辯方求情時,指黃之鋒參與了多年社會活動,曾擔任“香港眾志”秘書長一職,於2012年反國民教育事件中開始政治生涯,並呈堂黃的母親、牧師及大學教授的求情信。辯方承認有判監可能性,但援引案例,指希望裁判官考慮緩刑可能性,又提到黃在當晚呼籲示威者投票決定去留,目的在於避免衝突發生。

辯方續指,周庭於案發時態度較温和,雖然亦有拿起擴音器發言,但並沒有作出激進發言,而周庭今年已辭去“香港眾志”的職銜,未來亦不會再有角色,希望裁判官考慮到被告當時的參與程度。

林朗彥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指,林在事件中參與程度較低,亦不曾煽動他人塗鴉或破壞警總,又指本案為未經批准集結,比非法集結輕微,希望裁判官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但遭裁判官拒絕及表明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聽取了辯方的求情。針對黃之鋒的代表律師駱應淦資深大律師稱此案不涉及暴力,裁判官表示,有潛在風險,隨時會有暴力發生。而對於林朗彥的代表律師譚俊傑大律師冀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被裁判官拒絕。法庭裁定3人罪名成立,宣佈3三人須即時還柙,12月2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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