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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偵及技術層面打擊擾民式電話推銷
個資辦:當事人預先同意照可拒絕接受
【發佈日期】2020-09-14 01:46:44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擾民式電話推銷令人不勝其煩,議員梁孫旭早前提出書面質詢,問及當局會否透過立法禁止隨機撥號致電不特定對象的推銷電話“Cold Calls”,並且加規管預先取得當事人許可的個人資料致電預定對象的推銷電話“Warm calls”,以保障居民的私人生活和安寧。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代主任邱顯哲書面回覆稱,不論屬何種形式的電話推銷,都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因此,即使預先得到資料當事人同意接受的推銷電話,一旦當事人表明不願意繼續接受,有關機構必須停止進行電話推銷。
邱顯哲在回覆中提到,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任何人或機構如欲以電話方式進行推銷或以其他方式發送商業推銷訊息,須事先取得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或者有關推銷屬執行資料當事人作為合同一方的合同,否則,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因此,不論屬何種形式的電話推銷(包括cold calls及warm calls )都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至於一些預先得到資料當事人同意接受的推銷電話,雖然符合上述所指的正當性條件,然而,一旦資料當事人不願繼續接受,有關機構必須停止進行電話推銷。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當事人有權在無須費用的情況下,反對機構以直接促銷或其他方式的商業考察為目的而處理其個人資料。在此情況下,機構必須尊重資料當事人的反對權,否則須承擔法律責任。
梁孫旭在書面質詢中並提到,針對擾民式電話推銷,目前除個資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進行處理外,未見其他部門在相關領域跟進,問及如郵電、保安範疇和消委會等涉及部門能否透過一些措施進行打擊。對此,邱顯哲回覆稱,警方非常重視 “擾民式電話推銷” 問題,根據現時掌握的資料顯示,涉及相關案件的企業大多是聘用專門的廣告推銷公司,以隨機致電的方式向市民進行推銷行為,並從中記錄市民的資料。強調個資辦與司法警察局保持緊密溝通與合作,會從刑偵和技術層面密切關注有關電話推銷活動的情況,尤其就相關企業如何獲取市民的流動電話號碼,有否事前以不法方式或利用電腦技術不法獲取個人資料等分析。倘分析後發現當中存有刑事犯罪成份,會循有關行為可能構成觸犯《刑法典》中的 “侵入私人生活”條文或《打擊電腦犯罪法》的規定等方向依法開展調查。
另外,梁孫旭提到,擾民式電話推銷的終端受惠的商業機構,問及當局會否完善制度,要終端受惠機構一同承擔責任。邱顯哲在回覆中表示,政府已在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中建議,禁止經營者向消費者作出不正當營商行為,當中包括誤導性營商行為及威嚇性營商行為。當經營者以電話等方式向消費者持續作出其未有要求作出的消費請求的行為,從而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定,倘同時符合其他法定要件,便構威嚇性營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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