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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證件屬共犯須擔刑責 中院判貴利集團成員加刑
【發佈日期】2020-07-09 00:57:04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一名賭客在2017年底以扣押證件和財物為條件向高利貸集團貸款賭博,其中一名未有跟進借貸過程的集團成員被要求陪同賭客賭博。檢察院偵辦案件時對該成員控以直接共同正犯及觸犯“文件索取或接受之為賭博之高利貸罪”,初級法院一審時認定嫌犯不知悉賭客被扣押證件,改判其為直接共同正犯,判處7個月徒刑,緩刑2年。檢察院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審理後,合議庭以共同犯罪即每個罪犯對犯罪行為有共同認知為由,廢止初級法院的決定, 改判嫌犯共同正犯及觸犯“文件索取或接受之為賭博之高利貸罪”,並作出重新量刑,判處2年6個月徒刑,且不予以緩刑。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公佈案情顯示,2017年12月28日,被害人甲在本澳娛樂場輸清賭本後,與乙、丙及丁商討借款賭博,甲同意簽署借據並交出證件及個人財物作抵押。其後,甲被帶往戊娛樂場與己會合,己將借款中的部分籌碼交予甲進行賭博,然後將餘款交予庚,並叮囑當甲輸清時才將餘款交予其繼續賭博。庚接過款項後陪同甲賭博,並與己輪流抽取利息,其餘人士則在場監視。
嫌犯庚被控告為直接共同正犯,其既遂行為觸犯“文件索取或接受之為賭博之高利貸罪”。經過庭審,初級法院合議庭基於庚是在商議借款條件及證件被扣押之後才參與犯罪,因而認定庚不知悉扣押證件,改判庚為直接共同正犯,其既遂行為觸犯“為賭博之高利貸罪”,判處7個月徒刑,緩刑2年,並判處庚禁止進入澳門賭博場地為期兩年。
檢察院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指在賭博高利貸犯罪中扣押借款人的證件作為還款保證是頻發及可預見的,認為庚在過程中以共犯方式實施犯罪,初級法院的判決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存在錯誤的瑕疵。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共同犯罪的主要特徵就是每個共犯具有對犯罪行為的共同協議的意志和犯罪的認知。即使庚沒有親自扣押甲的證件的行為不具有獨立性,但仍要對共同犯罪中的收取證件作賭博借貸的抵押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因此,被上訴的判決存在的問題並不在於事實的認定上,而是在對事實的解釋以及作出的法律適用方面的錯誤上,上訴法院可直接予以糾正。
基此,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成立,廢止初級法院的決定,改判庚為共同正犯及觸犯“文件索取或接受之為賭博之高利貸罪”,並作出重新量刑。合議庭表示,根據卷宗資料及已證事實,確定判處嫌犯2年6個月徒刑的刑罰比較合適,同時考慮到嫌犯所觸犯的罪行涉及賭場利益,對澳門整個經濟利益以及對以旅遊博彩業為龍頭的澳門的形象帶來衝擊,決定不予以緩刑處罰,並維持原審法院禁止嫌犯進入賭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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