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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貼輕軌營運收年純利10%
【發佈日期】2019-10-09 23:36:21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輕軌氹仔線預計年底通車,特區政府早前與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為期10年的輕軌系統運營、經營、保養及維護的批給公證合同。《特區公報》昨日刊登合同摘錄顯示,政府會向輕軌公司提供財政援助,每年1月底會發放一筆相等於輕軌該年度總營運預算的津貼金。發放的財政援助將在合同生效的5年後,作檢討及重新估算。輕軌的票價將由政府根據輕軌公司的建議訂定,營運收入歸輕軌公司所有,但輕軌公司需向特區政府支付年純利10%作為回報。
特區政府與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簽定的公證合同摘錄一共有26條條文,當中輕軌公司的一般義務有7大點,包括以最佳的服務質素及條件運營輕軌系統;履行已通過的業務計劃及財政預算;如因故障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中斷輕軌運作,營運商應盡快恢復提供服務;就中斷服務需向監察實體報告;輕軌公司應在批給範圍內確保輕軌系統的安全等。
合同效力為期10年,若政府與輕軌公司經協議後同意繼續合作,可於合同生效後第9年,為訂立新的合同條件舉行會議。合同中訂定特區政府可指定監察實體,對輕軌公司所提供服務的質素及在履行其他義務方面進行監察,並採取適當的措施。合同執行滿5年後,會就輕軌公司的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核。合同亦訂出罰則,包括如未經許可或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全部或部分停運輕軌,會被罰款10萬至100萬元,如連續多日中斷服務,將按日增罰1萬至5萬元,政府並有權接管輕軌。
隨著輕軌公司投入運作,運建辦已相應撤銷。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指,將轉調運建辦撤銷後轉至交通事務局的59名人員至輕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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