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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擬立法設立職業准入制度 用人單位招員須核查犯罪信用記錄
【發佈日期】2019-03-12 06:01:18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綜合報道】為預防諸如有“前科”的網約車司機搶劫殺人等犯罪行為發生,廣東省深圳市擬立法設立“職業准入制度”,即用人單位在新招錄人員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職業准入的規定,核查新錄用人員的違法犯罪與信用記錄。據悉,《深圳經濟特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修訂草案)》即將進入審議,目前正在徵求公眾意見。

修訂草案提出,建立和完善違法犯罪與信用信息核查機制,用人單位在新招錄人員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職業准入的規定,核查新錄用人員的違法犯罪與信用記錄。用人單位有此需求的,公安機關、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提供。

草案規定,曾侵犯未成年人且構成犯罪的人員,不得從事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教育培訓工作。

金融電信違法犯罪是重點防控部位之一。草案明確,金融機構、電信企業應當落實實名制,建立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金融機構、電信企業在為新用戶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通過二代身份證識別設備、聯網核驗等措施驗證用戶身份信息。

在出租屋安全管理方面,草案規定,出租人應按照規定為出租房屋配備必要的視頻門禁設備等安全防盜設施和消防安全器材,及時發現和排除各類安全隱患。集中租賃的出租房屋應當明確具體管理人員,加強管理。

根據該草案,物流、寄遞經營企業應當在收寄前驗視物件並進行安全檢查。寄件人或者其委托人拒絕驗視的,物流、寄遞經營企業不得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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