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審議修改保險業務法律制度法案。該法案修改主要有4大方面,包括建議將處罰制度由輕微違反行為轉換為行政違法行為。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會對修改未有表態,將會製作問題表在下次開會時討論。
黃顯輝會後總結表示,相關法令於1997年出台,惟20年間澳門保險業快速發展,國際保險業亦對監管做出了新的要求,故是次修法主要回應國際原則,同時希望能配合現行商法典,以規範經營有關業務的公司,且法案中的很多表述、官方語言等都已過時,今次修改將按照回歸法更新用詞。
黃顯輝指出,法案建議將處罰制度由輕微違反行為改為行政違法行為,原因主要希望減輕審理輕微違反的刑事訴訟法庭的工作,將工作移往行政法院處理。他引述立法會顧問團指過去十多年,如勞動關係法、道路交通法等都有此轉變的趨勢。
黃顯輝續指,若涉嫌輕微違反,一般由部門開展行政程序調查,並作出處罰決定。當事人倘不服決定、不願繳交罰款,則行政當局會把個案轉交初級法院刑事法庭,按照刑事訴訟程序作跟進。而涉嫌行政違法行為,當事人可就行政行為提出聲明異議、訴願,若仍然不服,可上訴至行政法院。兩種制度最終都可上訴至法院,但行政程序有不同。黃顯輝承認兩種制度各有利弊,稱委員會對修改暫時未有表態,冀先聽取政府解釋。
另外,委員會有留意到法案並沒提及包括醫生、工程師等專業界別有關強制保險投保難的問題,以及對受保人利益保障的監督。委員會亦將向金管局了解涉及保險業界的投訴及跟進情況,以及對部分條文不作修改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