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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安法將提交立法會審議
預付卡用戶需補資料
【發佈日期】2018-09-11 23:04:42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下午介紹,行政會已完成討論《網絡安全法》法律草案,將提交給立法會審議。法案建議網絡經營者需查核及登記客戶身份資料,在法律生效前購買的預付電話卡,若使用者在獲通知後60天的限期內沒有補交身份資料,電話卡將被停止激活。法案還建議違反網絡安全義務,將科澳門幣五萬元至五百萬元罰款,並設有附加處罰。

政府就制訂《網絡安全法》於去年12月11日至今年1月24日展開為期45日的公開諮詢。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陳軒志表示,至諮詢期結束,共收到716份意見,按具體討論章節可以整理出3,081條議題意見。陳軒志稱,法案建議成立屬決策機關的網絡安全常設委員會,同時定義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包括所有公共部門、機關及實體,以及運輸、電訊、銀行和保險、醫療衛生、水電供應等共11個領域的機構。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有義務設立網絡安全主要負責人,負責人需在澳門定居,在發生網絡安全事故時,須通知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另外,他還表示,本法只針對由澳門網絡營運商發出、在澳門生效的電話卡,不適用於外地營運商的電話卡。
梁慶庭表示,法案主要明確資訊網絡、電腦系統及電腦數據資料、網絡安全等定義以及網絡安全義務;法案建議網絡經營者應查核及登記客戶的身份資料,生效前購買的無須預先提供身份資料的預付式SIM卡,網絡經營者須於法案生效後60日內向購買者或用戶要求提供身份資料;建議保存及提供網絡地址轉換紀錄,網絡經營者向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時,應將用戶私人內聯網地址與互聯網公共網絡地址的轉換紀錄保存1年等;並且建議違反網絡安全義務,科澳門幣五萬元至五百萬元罰款,並設有附加處罰。監察實體如發現營運者涉嫌輕微不遵守網絡安全義務,可勸誡其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不合規範的情況,如營運者未作出補正,監察實體須提起有關的行政違法處罰程序。
另外,網安法諮詢文本建議於公佈後30日起生效,但諮詢報告指出,大部分意見表示不贊成,認為有關時間太短,政府經考慮後,延長法律的“待生效期”,建議自法律公佈後180日生效,以便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就網絡安全制度作出妥善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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