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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打造中葡經貿爭議仲裁中心
政府制定仲裁法
【發佈日期】2018-05-17 23:30:06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政府提出《仲裁法》法律草案,建議更新及採用單一法律規範本澳的仲裁,同時引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的規定,訂定較為簡單並與國際接軌的仲裁制度。行政會昨天完成討論《仲裁法》法律草案。

近年來,為提升爭議解決效率,減輕法院的工作壓力,包括仲裁在內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地公共及私人實體的重視。為更好地推廣和普及仲裁制度,以及推動澳門成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爭議仲裁中心,政府建議更新並採用獨一法律規範澳門的仲裁事宜,引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的規定,訂定較為簡單且與國際接軌的仲裁制度。為此,政府制訂了《仲裁法》法律草案。
法案建議任何民事或商事性質的合同或非合同爭議,均可經仲裁解決;但當事人不得就爭議訂立和解協議者除外。法案建議仲裁的一般原則,包括:自治原則、辯論原則、平等原則、保密原則、非形式化與簡便原則、快捷與效率原則、公正獨立原則和法院最少干預原則。
法案建議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就已產生或可能產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該協議應以書面方式作出。如就一仲裁協議所涉及的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該訴訟程序可終止。法案還建議仲裁員的人數、要件、附加要件,以及仲裁員指定和當事人未作出選擇時仲裁員的指定程序。
為保障將來仲裁裁決的效力,法案對仲裁庭命令採取臨時措施和發出初步命令作出規範,該等臨時措施和初步命令等同於法院命令採取的保全措施。
法案建議有關仲裁程序的開始及進行的規定,當事人可自由選擇仲裁庭須遵循的程序規則,以及可書面協議由仲裁員擔任調停者的職務。仲裁庭可任命鑑定人參與仲裁程序,以及請求法院協助獲取證據。
仲裁庭應根據當事人選定的法律規則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裁決;在獲得當事人許可的情況下,仲裁庭可根據衡平原則或平衡爭議利益的原則裁決;在任何情況下,仲裁庭均應按合同的規定並考慮適用於該具體案件的習慣而裁決。仲裁裁決屬確定裁決,對當事人具約束力,當事人不得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上訴,僅可請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且撤銷請求應於3個月期間內提出。
法案建議對於任何國家或地區作出的仲裁裁決,法院可確認其約束力並予執行,以及就請求確認和執行仲裁裁決時須遵循的形式要件作出規定。
法務局局長劉德學表示,本澳每年的仲裁案件不多,仲裁制度的好壞,影響仲裁使用程度,法案與國際接軌的規定更適用澳門現實,未來亦要多宣傳推廣仲裁制度。他希望制定仲裁法,可將澳門打造成中葡經貿爭議仲裁中心。本澳現有的法律體系與葡語系國家的法律體系,基本構成和內容均較接近,也是澳門將來成為葡語國家商貿爭議仲裁中心的有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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