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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申未收窄集會示威權
【發佈日期】2018-05-02 22:52:14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細則性審議修改《集會權及示威權》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政府重申今次修法只涉及公共當局負責實體的職權轉移,並未有削減或收縮居民行使集會權和示威權的空間。他又指,有委員在討論修法的過程中發現,現行法律中有部分條文和用詞已不合時宜,有必要作出修改。政府認同相關意見,未來會考慮全面修訂整部法律,但強調修法不能草率,需要公開諮詢。

立法會上月初一般性通過《修改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法案,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對法案進行細則性審議。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引述政府指,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所有居民都享有集會權及示威權,毋須申請任何許可。他指出,政府在會上再三強調,今次修法未有修改該法律的實際內容,純粹針對集會預告的職權轉移,即集會示威發起者從現時向民政總署作出預告,改向治安警察局預告,“原則上不取決於任何實體的變化而有所變化”。

何潤生並指出,現行《集會權及示威權》對於集會及示威“既有權利亦有訂定的限制及約束”,法律規定不容許目的在違反法律、非法霸佔公共及私人地方、超出特定時間的集會及示威,上述限制及制約是基於公共安全、秩序及安寧,以及為保障他人權利及自由需要而作出的規定。他亦指,法案修改了公共當局的負責實體後,治安警將按照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及限制、制約來處理集會示威活動,並繼續保障集會期間居民的權利及安全不會受損。

他續稱,根據政府資料,治安警察局在未來接收示威及集會預告的職責後,會參照民署現時的做法,設8個服務點供居民提交集會及示威的預告,其中5個在澳門半島、1個在路環、2個在氹仔。收集時間亦將从上午9點延長至晚上7點,中午不休息。委員會建議未來再增設更多服務點,政府表示会考慮。

另外,何潤生表示,會上有議員提出,由於《集會權及示威權》實行至今已有20多年時間,當中有不少用詞已不合時宜,例如第8條第3款中所提及的政府機構建築物中,並不包含檢察院,因法律在回歸前制訂,當時檢察院只是派駐機構,回歸後則成為司法機關。他又指,由於法律條文並不清晰,過往曾經出現終審法院就多個類似的司法上訴個案作出不同的判決。政府認同相關意見,未來會考慮全面修改法律,但需要公開諮詢。委員會則認為未來在全面修法時,對於時間和地點限制要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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