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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開出讓制度 促進市場化發展
深圳海域使用權或可拍賣
【發佈日期】2018-03-13 00:53:49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建立公開出讓制度 促進市場化發展

深圳海域使用權或可拍賣

【澳時綜合訊】由深圳市規劃國土局(市海洋局)日前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海域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稱《條例》)顯示,深圳擬改變過去以申請審批方式獲取海域使用權的模式,建立海域使用權公開出讓制度,對同一海域有兩個以上意向用海人的用海或採取拍賣方式出讓。

滿足多元化用海需求
目前,深圳海域使用權市場尚未建立,但深圳市規劃國土委(市海洋局)方面表示,隨著深圳推進建設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海洋資源的開發需求不斷增長,過去以申請審批方式獲取海域使用權的模式已難以滿足多元化的用海需求,引入市場手段、保障海域資源配置公平公正是當下促進海域使用權市場化的必然選擇。
《條例》此次擬提出,在海域使用權一級市場,建立海域使用權公開出讓制度,由海洋主管部門制定申請批准使用海域目錄。屬於目錄外的用海或同一海域有兩個以上意向用海人的用海,將採取招拍掛方式出讓。
“具體而言,屬於目錄外且不需填海的用海,將對用海申請進行公示,公示期內有其他符合條件的用海意向人的,就採取招拍掛方式出讓。否則,以原用海意向人作為申請人辦理用海審批。屬於目錄外且需填海的用海,則直接採取招拍掛方式出讓。”
擬建“直通車”制度
此外,在建立海域使用權市場化取得機制的同時,《條例》也對海域使用權排他性的範圍進行限制。但防波堤、擋潮閘等公共防災減災設施用海、海域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用海以及公共航道、錨地用海,由於實際上是政府提供的一種公共產品,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不具有排他使用的特性,因此不設置海域使用權,但劃定管理線進行管理。
目前,由於海上建(構)築物的管制制度規範缺失,直接導致海上建(構)築物設立登記無法辦理,後續的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抵押登記以及註銷登記等更無從談起。因此,在不增加行政許可事項的前提下,《條例》擬借鑒浙江、江蘇等地經驗,建立海域建設管理“直通車”制度,建設海上建(構)築物涉及的規劃、建設、消防、港口、民防等審批手續的,可憑海域使用相關文件辦理,掃清其登記發證的制度障礙。
管理保護一體化立法
近年來,國家海洋局賦予深圳先行先試職責,先後批覆深圳為國家海洋綜合管理示範區、國家海洋經濟科技發展示範市。2017年5月,《全國海洋經濟發展“十三五”規劃》明確提出,推進深圳建設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同時,深圳土地資源緊缺,向海洋要資源、要環境、要空間已成為深圳進一步拓展城市發展空間的重要途徑,“海洋經濟”被確定為深圳未來四大產業之一。
但目前,深圳尚未制定出台海域資源管理的相關政策法規,海域使用規劃、海域資源流轉、海上工程建設、海岸帶管理等因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無法深入開展,海洋生態環境惡化現象仍未受到根本性遏制,有些區域甚至還存在繼續惡化趨勢。
深圳市規劃國土局(市海洋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在草擬時,遵循“先保護後利用”的立法思路,擬實行海洋環境保護與海域使用管理一體化立法。

違法排污入海罰廿萬

【澳時綜合訊】在海洋環境保護上,《條例》將建立海域排污總量指標控制制度和海洋環境監測報告制度,要求重點入海排污企業以及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的海上作業單位,應對所佔用海域及其周邊海域環境品質進行監測,並提交海洋環境監測報告。同時,設置入海排污口前應徵求海洋部門及區政府意見,對海洋疏浚、清淤物傾倒實行備案制度。
據內媒報道,針對私設管道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向海洋排放水污染物或者設置入海排污口的行為,《條例》擬在環保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後,並處2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對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害的,將承擔賠償責任。未取得廢棄物傾倒許可證,不得使用自卸式船舶等裝載工具在深圳海域裝載、運送淤泥渣土和有毒有害物質等廢棄物。違者由海監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許可證。
《條例》還規範和嚴格控制圍填海造地的活動,理順海域與土地的轉換機制。在填海用途上,用海項目必須屬於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市政府批准重大海洋產業項目,才可實施填海造地。在填海成本上,填海必須繳納海域使用金、生態補償費,換證時還要按規定補繳地價。
此外,針對此前“海監機構雖擁有監管權能,卻無法獨立行使海上執法權”的問題,《條例》擬直接授權深圳海監機構進行海洋執法,並增加了執法機構扣押工具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及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內容,改變“執法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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