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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問責 需仰仗執行力
【發佈日期】2017-11-23 00:37:29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立法會連續兩天舉行2018年度行政法務範疇施政辯論,果不出意料,形同虛設的高官問責再度成為辯論焦點。

在辯論過程中,面對議會接連發聲,出席官員能夠正確面對,坦然承認問責制度未能落實,未符合社會期望,較之以往,理性態度有所進步,值得肯定。但就如何出台措施回應及解決問題方面,仍無法給予社會具說服力的信心,只是強調持續完善官員評核制度云云說辭,遠遠不能滿足社會期望,至少留下進一步檢討和討論的空間。
當然,完善的制度是問責制執行的基礎和依據,缺乏法律法規,問責制也就成了無源之水,這個肯定沒錯。但是回顧過去,問責制的執行乏力始終得不到落實,真的只是因為缺乏相應制度和法規嗎?顯然,這個理據又不十分能站得住腳。
翻看過去歷史,為完善官員問責制度,特區政府亦曾先後出台過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主管人員的行為準則等系列法律制度,並且還專門制訂了績效評核制度,從性和量兩個層面,已經構建一整套的配套制度。可實際執行情況又如何呢?莫說是坊間日常反映強烈的一些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就算是由廉署主動出手,專門公佈調查報告,公開揭露違規招聘、工程亂象等,行到最後,同樣不了了之。令人十分不解,難道說過去的問責制度和法規一點效力都沒有?還是根本就無關制度問題,而是另有他因?
歸根到底,制度再好,關鍵離不開執行。今次辯論中,有關當局再度承諾,繼續完善公務員評核制度。當然,究竟完善到何種程度,需要交給未來去檢驗。不過歷史就是最好的鏡子,一路走來,過去當局也一直進行官員績效評核工作,只是對於具體結果,始終秘而不宣,坊間有追問,有關當局給予的答案也只是“整體良好”,再無其他。對過往不清晰,對未來不了解,故而現在再次聲稱“繼續提高評核制度科學性”,社會其實是嚴重缺乏具體印象比較的,這自然直接影響到信心,又是一個回避不了的問題。◎立法議員 宋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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