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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加重違令罪月底開審 立會周四研是否中止資格
蘇嘉豪政途堪憂
【發佈日期】2017-11-14 03:37:55 【我要列印】 【我要評論】

 【澳時訊】晉升立法會議員不足兩月,政壇新星蘇嘉豪因涉加重違令罪,政途面臨重大波折。立法會主席辦公室昨日發出批示指,應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法官張穎彤來函,要求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將開會研究是否中止蘇嘉豪議員職務,以及是否許可他出庭應訊,並於下周一前發表意見。這就意味著蘇嘉豪可能會被中止職務,甚或因案件獲刑更將被取消議員資格,消息引發全城關注。

批示顯示,立法會於2017年11月7日接獲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張穎彤法官來函,指議員蘇嘉豪於2016年5月15日涉嫌觸犯《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結合經第16/2008號法律修改之第2/93/M號法律第14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違令罪”而被控訴。初級法院已受理有關控訴及指定2017年11月28日下午4時正對該案件進行公開審判聽證,並要求立法會就是否中止有關議員職務做出決定,以及有關議員是否可出庭應訊作出許可。

中止與否決定審判

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根據《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就是否中止蘇嘉豪議員的職務於11月16日開會研究,並於11月20日前發表意見。

根據立法會議員章程,議員如涉及可處分不超過三年刑期的刑事案,審理案件的法官需通知立法會,由立法會決定是否許可中止議員職務,法官也需取得立法會許可,議員才可出庭應訊。上述條款中還指出,中止職務具有批准針對議員的刑事訴訟繼續進行的效果。而不中止議員職務,則具有刑事程序的時效中止以及訴訟程序的中止的效果。

資格保失需看法院

對於蘇嘉豪議員身份是否會喪失,有關法律界人士表示,要看法院最終判決結果才能確定。麥興業大律師樓大律師麥興業分析指,按照立法會章程規定,議員若因作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刑法典》構成罪行的事實行為而被判不少於30日的實際監禁即喪失議員資格。而根據《刑法典》規定,議員蘇嘉豪現時被指控的“加重違令罪”最高可判處兩年徒刑或240日罰金。所以蘇嘉豪是否會喪失議員資格,取決於法院的最終判定。如果法院最終判定的實際監禁日期超過30日,蘇嘉豪的議員資格則將最終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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